城事
为加强我市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气瓶)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近日,柳州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行政执法局和市行政审批局联合印发了《柳州市市场监管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强柳州市液化石油气瓶安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面清除我市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严厉打击“翻新瓶”、非法充装等违法行为。
瓶装液化石油气是指将液化石油气灌装进专用的钢瓶内,供消费者使用的一种供气形式。液化气钢瓶属于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消费提醒,请广大消费者在使用瓶装液化气过程中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关于气瓶更换的问题
目前,柳州市气瓶产权分为两种,一种是消费者自有产权,一种是充装单位拥有产权。根据《通知》要求,自发文日期起全市气瓶充装单位必须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依据《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气瓶。
这意味着,消费者自有产权的气瓶虽然还在使用期限内,但是因为气瓶产权非充装单位拥有,不能办理使用登记,充装单位也就不能对消费者自有产权的气瓶进行充装。
关于气瓶专用颜色的要求
依据《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以及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有关规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柳州市充装的气瓶逐步推广、统一采用国标色标卡号为gsb05-1426-2001yr04桔黄色的颜色标志,未到期检验的气瓶临时沿用原有颜色,新购买及到期检验合格的气瓶一律采用桔黄色的颜色标志。
关于旧气瓶回收费和新气瓶租用费的问题
仍在使用期限内的消费者自有产权气瓶,消费者可与充装单位自行协商,由充装单位对消费者自有产权的气瓶进行折价回收。气瓶回收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充装单位根据气瓶的新旧程度和使用年限等因素自主定价,并进行明码标价。消费者可通过下表内任意一家燃气充装单位进行询价对比,然后选择回收价格合理的充装单位进行回收。如通过多方询价仍对回收价格不满意,也可以自行处置旧气瓶。
消费者新租用液化气瓶时,充装单位会向消费者适当收取押金或租用费。此项费用属于民事合同行为,应由双方协商议定,并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租赁数量、租期、押金或租用费的结算方式及期限、双方责任和义务等信息。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务必逐条核对上述信息,确认后再签字,并妥善保管交易凭证和书面合同。
最后,柳州市市场监管局提醒,消费者在使用瓶装液化气过程中,如发现商家存在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时,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或登录全国12315平台(网址http://www.12315.cn),还可通过微信、支付宝小程序搜索12315进行投诉举报。
【相关链接】关于规范气瓶报废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近日,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规范气瓶报废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称为进一步规范气瓶报废处置管理工作,防止报废气瓶再次流入市场。
依据《气瓶安全技术规程》,气瓶相关单位应当对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报废条件的气瓶,采用压扁或者将瓶体解体等不可修复的方式,进行消除使用功能的破坏性处理,并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将报废气瓶(包括气瓶附件)修理、翻新后销售、使用;禁止采用钻孔或者破坏瓶口螺纹的方式,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禁止将报废气瓶未经消除使用功能处理,而销售、交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对未依法履行气瓶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气瓶使用单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立案查处。
对充装过期、报废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充装单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立案查处。
对销售、出租过期、报废或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气瓶的经营单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立案查处。
各相关单位应当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特别是液化石油气瓶、工业气瓶充装单位以及车用气瓶产权单位(出租汽车运营单位或个人是气瓶使用单位),要积极落实气瓶使用管理责任,切实履行气瓶报废义务,妥善保管气瓶检验报告,建立健全气瓶检验、报废台账,不得将过期、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报废气瓶翻新后重新使用,不得将未进行消除功能处理的报废气瓶转卖他人。
